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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(guī)章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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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物資再生協(xié)會財務管理制度

2017.11.29 21:45瀏覽量:


——經2017年2月17日七屆二次理事(擴大)會議表決通過

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為加強安徽省物資再生協(xié)會(以下稱“本會”)財務管理,保障本會正?;顒?,促進本會的健康發(fā)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》和《會計基礎工作規(guī)范》、《會計檔案管理辦法》,制定本辦法。

  第二條本會嚴格執(zhí)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實行財務獨立核算,獨立建帳、自收自支的原則。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,認真執(zhí)行有關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
  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會的財務、票據管理。


第二章經費收入

  第四條本會實行“人員自聘、經費自籌、工作自主”的方針,在國家政策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,多渠道開辟資金來源,增加經費收入,保障本會的正常活動。

  第五條業(yè)務活動經費收入

  1、會費收入。企業(yè)單位的團體會費按有關財務制度規(guī)定列支;個人會員會費由會員本人負擔。

  2、接受國內外團體、單位、個人的捐贈和資助。

  3、政府部門和其它部門、單位對本會的經費補助。

  4、政府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委托承擔某項事務所撥付的專項經費。

  5、有償服務收入。本會按照章程開展的咨詢服務、技術開發(fā)、技術轉讓和出版刊物、舉辦培訓、展覽、比賽等服務項目所得的合法收入。

  6、開展自養(yǎng)性經營活動的收入。本會舉辦各類經濟實體所取得的各項收入。

  7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
  第六條本會在開展重大活動需要社會和有關企事業(yè)單位資助時,應貫徹互利、互惠、自愿、協(xié)商原則。

  第七條本會舉辦國際展覽、國際會議和學術交流所取得的外匯收入為合法外匯收入。應專門設立外匯收支帳。


第三章經費支出

  第八條本會的業(yè)務活動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合理節(jié)約使用,用于以下開支:

  1、事業(yè)活動費。主要用于調查研究、科學考察、學術交流、技術開發(fā)、咨詢服務、承擔委托任務、舉辦展覽、人才培訓等。

  2、會議費。經批準召開的年會、研討會、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學術會、報告會、工作會、表彰會(含物質獎勵費)等。

  3、辦公費。本會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、通訊、旅差、設備購置維修、辦公用品、租用辦公室租金、訂購業(yè)務書刊、報紙及上繳團體會費等項開支。

  4、印刷費。出版、發(fā)行有關部門批準的書刊、報紙;編印有關資料、專集、簡報、文件等。

  5、本會辦事機構聘用的專職人員的工資、獎金、津貼、福利補助、社會養(yǎng)老保險金和社會統(tǒng)籌退休金;在本會中擔任領導職務和工作人員的離退休干部、職工的生活補助費等項開支。

  6、其它合法開支。

  第九條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、獎金、福利待遇等,可參照國家對黨政機關和事業(yè)單位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?,F職干部兼任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,不得在本會中領取固定的工資、獎金。

第十條本會召開的各種會議開支標準,可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秘書長負責日常費用審核,會長負責日常費用審批。根據工作需要,會長可委托秘書長審批。5000元以上開支,由秘書長審核,由會長審批。

  第十一條本會的外匯收入主要用于出國費、接待費,進口儀器、設備、材料、資料及其它活動的外匯開支。


第四章財務管理

  第十二條本會的財務管理,由社團法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,并根據社本會實際,配備有上崗資格的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具體承辦,會計、出納要分設;帳、錢、物要分人管理。要建立健全和嚴格執(zhí)行經費開支的審批制度、物資的收發(fā)和領取制度。

  第十三條本會的財務工作,應接受業(yè)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(jiān)督管理。定期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,并接受其監(jiān)督。應按規(guī)定向同級財政、稅務和審計機關報送會計報表。

  第十四條本會執(zhí)行國家統(tǒng)一的財務會計制度。其會計核算方法,可參照財政部頒布的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辦理,并根據需要增設部分會計科目。

  第十五條本會收取費用的票據,屬行政事業(yè)收費、服務性收費、會費等,按《安徽省民間組織專用收據管理實施辦法》(民管字〔2002〕275號)執(zhí)行;屬于納稅的收費項目,使用稅務部門印刷和監(jiān)制的發(fā)票。

  第十六條本會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,在銀行開立帳戶,辦理財務收用。

  第十七條本會年終決算后的結余資金,可結轉使用。

  第十八條本會必須加強財務管理和監(jiān)督,健全內部管理制度,嚴格財經紀律;財會人員有權拒絕支付或報銷不符合法規(guī)、制度的支出,必要時可向業(yè)務主管部門或社團管理機關如實反映;財會人員工作調動時,必須辦妥財務移交手續(xù);本會的經費收入,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、侵占或挪用。

  第十九條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解散、注銷處理的本會,應在業(yè)務主管部門的監(jiān)督下做好清理資產和債權、債務工作。必要時可委托會計師、審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表和帳冊進行驗證,并將處理結果報社團管理機關。

  第二十條對違反財經法規(guī)或有經濟犯罪行為的,應依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視其情節(jié)輕重予以懲處。


第五章現金管理

  第二十一條本會必須嚴格執(zhí)行國務院《現金管理暫行條例》,嚴格現金庫存限額、使用范圍和發(fā)放手續(xù)。嚴禁現金坐支、套取現金和設立小金庫。不得公款私存。

  第二十二條堅持“帳錢分管”的原則,建立現金日記帳,做到日清月結,帳帳、帳證、帳表、帳實相符。

  第二十三條現金收支除發(fā)放工資、福利、勞酬、獎勵費、加班費、誤餐費、津貼費、旅差費等開支外,其余應通過開戶銀行辦理轉帳結算。

  第二十四條建立本會固定資產購置、登記、領用制度。本會的固定資產包括購置、自制、業(yè)務主管部門調撥和國內外捐贈的土地房屋、專用設置、交通工具等均應列入固定資產。


第六章財會人員職責

  第二十五條財會人員職責

  1、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》有關規(guī)定,對本會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(jiān)督,保護本會的財產和資金的安全。

  2、依據年度活動計劃和經費來源編制收入計劃,開展經濟分析,提供會計核算資料,保證和監(jiān)督本會計劃的正確執(zhí)行。

  3、認真辦理會計事宜,及時、準確、完整的記帳、算帳、結帳,定期向業(yè)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機關報送財務報表。


第七章附則

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本會財務部負責解釋。

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。